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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婚外情中可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
发布日期:2024-09-15 22:28:10

在探讨婚外情与离婚赔偿的关联时,重要的是要明确,并非所有婚外情都能直接导致离婚赔偿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仅当一方构成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行为时,无过错方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,并有望获得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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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界定,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一种非夫妻名义但长期、稳定的婚外共同生活状态,即俗称的“包二奶”现象。要构成此行为,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一是有配偶者身份;二是不以夫妻名义相称;三是双方保持持续、稳定的共同居住。

这种同居行为严重违背了《婚姻法》的原则,无过错方不仅有权提出制止,更能在离婚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。然而,值得注意的是,此行为虽受民事法律调整,但若以夫妻名义同居,则可能触犯《刑法》,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。

对于“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”的认定,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,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、关系的稳定程度等。特别地,如果双方在同居前就已建立了长期且稳定的不正当关系,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追求共同居住,即便实际同居时间不长,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“同居”关系。

此外,在判断同居是否达到“持续、稳定”标准时,不应简单以时间长短为唯一依据,而应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合评估。因此,无过错方在寻求离婚赔偿时,需充分准备相关证据,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行为,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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